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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麦华工总会章程

2024-04-04

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丹麦华工总会,英文名称为Chinese Workers Association in Denmark,英文缩写为CWAD。
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知名人士、相关企业、在丹工友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通过提供专业咨询、协调服务、动员社会各界资源,发挥民间渠道作用,帮助会员熟悉丹麦劳动力市场规则,尽快适应在丹麦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。

第四条 本协会住所:奥胡斯市。

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址为指定会员的家庭地址。

第六条 协会联络人为协会会长或由协会理事会指定的协会会员。

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
 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  (三)热心支持本协会活动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 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 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 (三)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资格证书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  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  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 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  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  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  (四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并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资格证书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  (五)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;

 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 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
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 (六)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;

  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 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     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      (三)对外代表本协会与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;
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5日,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